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6028号
原告:新疆思普瑞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暖气片区14栋13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47号花园坝社区居委会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青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振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史耀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晟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66号首创国际城37栋30701室。
法定代表人:季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阿尔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思普瑞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陕西晟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阿尔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思普瑞锅炉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思普瑞锅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思普瑞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新疆思普瑞锅炉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思普瑞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