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656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47号花园坝社区居委会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569113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