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3945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0年10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被申请人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运树。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生于1976年2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在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的红土至石窑资源旅游路改扩建工程尾款812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在恩施市红土乡人民政府的红土至石窑资源旅游路改扩建工程尾款8123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世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修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