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328号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1-129号。
法定代表人:杨鸿,总经理。
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1栋9层2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何云树。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