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5300号
原告: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高桥坝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4352069XM。
法定代表人:李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老君社区9组2019(TR)-3川商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5082F。
法定代表人:何云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能,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