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3民初181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潮,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蓉药大厦******附**。
法定代表人:何云树。
原告***与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李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