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05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蓉药大厦******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5082F。
法定代表人:何云树。
原告**与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玲
书 记 员 黄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