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223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视高街道老君社区九组2019(TR)-3川商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508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3)鄂12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1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