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3104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党政办公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101011603608U。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老君社区9组2019(TR)-3川商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5508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3.98元,退还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