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恢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管山社区2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0281执恢284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