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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3910号之一 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45835635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806073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98元,减半收取11449元,退回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