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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5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行政中心主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上诉人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