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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陆区管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潮王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男,199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189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