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陆区管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潮王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男,199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189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