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财保249号
申请人:烟台大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5476341X。
法定代表人:牟桓毅,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下城区环城北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大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55698.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55698.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大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