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民初111号
原告:烟台大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西8号。
法定代表人:牟桓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冰,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298-6号。
法定代表人:丁淑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东端北首。
法定代表人:姜学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玉门路191号田园丽景11号楼1单元101室。
负责人:唐乃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苏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师范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仲其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子文,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30日,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志,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大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佳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苏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大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大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8元,减半收取计19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厚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