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26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794898819U。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龙路30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丽,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组织机构代码:01533473-2。
住所地:岷县寺沟乡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帆,系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绪文,系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长。
申请执行人***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394000元,截止2020年6月29日剩余款项1331523.57元(其中含本金567211.34元、违约金516101.74元、利息137008.1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423.3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779元),由被执行人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2020年7月起,每月至少支付2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本案执行费27651元由被执行人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担(于2020年7月31日前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的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全部负责。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银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