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晟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26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794898819U。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龙路30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丽,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组织机构代码:01533473-2。
住所地:岷县寺沟乡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帆,系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绪文,系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长。
申请执行人***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394000元,截止2020年6月29日剩余款项1331523.57元(其中含本金567211.34元、违约金516101.74元、利息137008.1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423.3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779元),由被执行人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2020年7月起,每月至少支付2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本案执行费27651元由被执行人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担(于2020年7月31日前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的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全部负责。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银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