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186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5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
法定代表人:张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以起诉时定西市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决书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史晓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