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民初362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漳县。
原告***与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有福
书 记 员 张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