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4民初1617号
原告:***,女,1970年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现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雄杰,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
法定代表人:张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卿。
原告***与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雄杰,被告***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因被告施工造成主水管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761元(具体金额以鉴定机构结论为准);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日,被告***京公司在原告居住小区“火车站西固小区”水务改造过程中,因为其疏于管理,导致工地无人看管,被第三人进场私自打开水管总水阀,造成对正在施工的西固小区2号楼2单元301室(即原告家)漏水,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在发生漏水一事之后,原告积极和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在发生漏水之时当即报警处理,但是社区、物业和派出所的多次调解,被告均不予以配合,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京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说的事实认可,当时我们施工大队没做好防护措施,造成跑水,我们有责任,但是我们现在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认为数额过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京公司在原告***家中水务改造施工过程中,因疏于管理导致原告家中跑水,造成原告财物损失。原告申请评估财物损失的大小时,甘肃天平价格认证评估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后,进行了现场查验、市场调查,测算中发现无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毁损率无法确定,退回委托。
本院认为,被告***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水管改造出现跑水的可能性,导致供水主管道切断后,未及时修复造成跑水,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在配合水管改造时,家中未留人监管也有过失,应当承担部分损失。因评估鉴定成本过高,法院酌情考虑被告承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确定为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负担261元,由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桂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