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诉前调确200号
申请人:甘肃进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89608047C,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794898819U,住所:甘肃省定西市漳县公用型汽车站C段307室。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甘肃进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列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23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甘肃进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3189.03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余款143189.03元于2023年6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审查认为,上列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甘肃进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