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6民初336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1日生,住岷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1974年3月12日生,住岷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794898819U
法定代表人:**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漳县公用型汽车站C段307室。
被告:***,男,1986年3月10日生,住岷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