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民初1390号之二
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崖头村***大天源市场E区二排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岷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北城新区北城锦绣E区2号楼0101号商铺。
负责人:***
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公用型汽车站C段3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20日,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岷县分公司、***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2022年9月15日,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岷县分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45元,保全费1717元,均由甘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