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民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高坝街。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1,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临泽县。系**妻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临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2,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临泽县。系被上诉人妹夫。

上诉人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7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回执一份,拟证明**涉嫌虚假诉讼,经法庭向甘州区刑侦大队核实,该案已立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因二审时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确认。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7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海全

审判员  张文清

审判员  高彩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房岳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