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有,1989年9月13日生,男,汉族,该公司人力行政经理,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中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郎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4民初93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医院支付工程款1842905.6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执前调解阶段查明,被执行人中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842905.65元。申请人瑞朗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出具《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证明》,该证明载明:“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医院给付工程款余款1842905.65元,我单位要求执行本金1842905.65元即可,对该部分迟延履行利息12900元予以放弃”。
2022年12月14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842905.65元。因本院在冻结中医院账户时只冻结了执行款标的,对于申请执行费20829元未冻结。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又划拨了中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20829元。本院2022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1842905.65元,收取执行费20829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
综上,本院(2022)吉2424民初93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中医院于2022年10月底前应支付给瑞朗公司的工程款1842905.65元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