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朗创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759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2层1-5地上二层F2-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