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81民初1144号
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国际皮革城制衣区2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8KGAK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10层1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219900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任该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
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