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民初1643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原告已预交9380元),减半收取4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