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朗创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邱县中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13613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人事部部长,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邱县中医院,住所地邱县新城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30402981243X。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设备科科长。 第三人: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28号2号楼5层3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219900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原告***与被告邱县中医院、第三人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县中医院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提成损失90000元;2、诉讼费用由邱县中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3年2月26日入职瑞朗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3月8日我离职。在职期间我全权签署了一份工程合同,邱县中医院迁建工程病房楼净化工程。合同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全款。根据签订的业务员提成及费用考核办法,提成比例应当为1.5%,业务费用为1%,我积极履行了催款职责,尽责尽力,不应当由我承担不能回款的后果。邱县中医院没有支付尾款造成我无法领取提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3年3月26日入职瑞朗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3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月***曾代表瑞朗公司与邱县中医院签署了邱县中医院迁建工程病房楼净化工程施工合同。***与瑞朗公司之间存在提成约定,双方曾因提成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本院,本院曾于2017年12月做出(2017)京0108民初4789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系瑞朗公司员工,其代表瑞朗公司签署邱县中医院迁建工程病房楼净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邱县中医院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同时邱县中医院并非***之用人单位,亦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中适格被告。鉴于此,本院对于***要求邱县中医院支付提成损失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乔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