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4270号
原告: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龙山路北***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