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丝绸之路生态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37号 原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新疆丝绸之路生态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平西梁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丝绸之路生态园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丝绸之路生态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撤回对被告新疆丝绸之路生态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可以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收取案件受理费。且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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