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中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辽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执19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李 飞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鹏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