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255号
原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联盟村四组1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航,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8元,减半收取7149元,由原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