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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某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14民初402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135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诉被告杭州**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妍 二О一八年五月十六无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