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807号
原告***,女,住丰宁满族自县。
原告**,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女,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代理人孙新,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丰宁县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武,职务:经理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85号。
机构代码证:71832908-3
委托代理人于洪涛,男,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彭明文,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孙喜书,职务:指挥长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98号。
机构代码证:74152797-0
委托代理人李世昌,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远,该公司职员,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丰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经理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胡麻营村
机构代码证:32009778-5.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宗英,男,住滦平县滦平镇。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海洋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海洋,职务:经理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兴丰路47号。
机构代码证:78867795-6。
被告丰宁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国,职务:经理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胡麻营村。
机构代码证:78572613-4.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占龙,职务:经理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承丰路8号。
机构代码证:73027978-7.
委托代理人祝国庆,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00元,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丰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秀丽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