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丰宁县供电分公司等七被告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807号
原告***,女,住丰宁满族自县。
原告**,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女,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代理人孙新,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丰宁县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武,职务:经理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85号。
机构代码证:71832908-3
委托代理人于洪涛,男,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彭明文,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孙喜书,职务:指挥长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98号。
机构代码证:74152797-0
委托代理人李世昌,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远,该公司职员,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丰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经理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胡麻营村
机构代码证:32009778-5.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宗英,男,住滦平县滦平镇。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海洋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海洋,职务:经理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兴丰路47号。
机构代码证:78867795-6。
被告丰宁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国,职务:经理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胡麻营村。
机构代码证:78572613-4.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占龙,职务:经理
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承丰路8号。
机构代码证:73027978-7.
委托代理人祝国庆,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00元,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丰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秀丽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