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6民初1339号
原告:***,女,满族,2008年1月2日出生,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女,满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辣,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爱民街甲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600095711XY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指挥部
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6056521075L
法定代表人:孙喜书,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6741521970R
法定代表人:孙喜书,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东街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6MB10037724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岩,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胡麻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85726134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承丰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30279787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庆,男,蒙古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悦诉被告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指挥部、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丰宁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指挥部、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丰宁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宁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4.00元,减半收取238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