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人民水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7159号 原告: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962984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人民水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NAEU69。 法定代表人:王**生。 被告:王**生,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裕固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告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人民水泵设备有限公司、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54元,减半收取28577元,由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