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5535号 原告: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苏家作乡东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道两水村汇墅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力高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7元。 审 判 长 赵 攀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云三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龙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