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众鑫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陕01执恢3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恢3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生远。
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力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彭彬。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陈曦,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力友商贸有限公司、**、陈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已经司法拍卖处置后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2号四套房产和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段北侧的六套房产予以延缓腾房。除此之外,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
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锐
审判员  宋原
审判员  李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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