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异181号

案外人:彭彬,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刘娟,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05135A。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娟、陕西众鑫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彭彬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段XX花园XX幢XX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彭彬于2020年4月28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彭彬自愿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彭彬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 坤

人 民 陪 审 员 张东玲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扣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贺 薇

书 记 员 曹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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