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国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2执2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陕西国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6542。
法定代表人:周沛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国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1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 2015 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各自承担诉讼费2300元,并加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手续,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4、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手续,暂无法处置。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 2015 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各自承担诉讼费2300元,并加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冠南 
    审  判  员   黎晓琦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豆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