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数字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协同大厦同馨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凯爱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西安高新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威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西安高新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清偿2013年9月20日至2013年10月15日的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清偿利息及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2、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西安高新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北侧房产证号为1050106025-7-1-10801-10808的8证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42135元、公告费1050元、案件执行费824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威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和调查的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威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大额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威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威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受尝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威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威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西安高新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威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维国
审判员 吕海军
审判员 王连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执行员 郑继鹏
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