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9499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与被告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陕西众鑫联节能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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