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3511号
原告:新疆绿源胜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31-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达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水区安居北路西四巷116号1栋B座20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绿源胜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达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绿源胜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绿源胜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达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现原告新疆绿源胜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绿源胜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50元(原告新疆绿源胜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绿源胜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努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