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辖9号
原告:**,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原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常店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丰县房产工程处,住所地丰县工农路*****金街销售中心对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丰县房产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20万元、滞纳金180万元,合计800万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涉案建设工程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合伙承包丰县帝景花园4号楼建设工程,并由原告***与被告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包干价为1280万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完毕,但被告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工程款660万元,下欠620万元未付。所欠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系该院工作人员***的父亲,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丰县法院工作人员***系亲属关系,为避免产生合理怀疑,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