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2319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
被申请人:丰县房产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丰县拥军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丰县房产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县房产工程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费1370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梁 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