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武康路南段14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0642692361。
法定代表人:段云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萍,云南畅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香水庄村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6885668106。
法定代表人:郑启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萍,云南畅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锦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816519561。
法定代表人:毛世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剑,男,1993年2月11日生,傣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强,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云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锦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顺公司)、***、文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9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9民初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72元,退还***云建筑工程有限22,986元,退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986元。
审判长  陈翠连
审判员  龚艳波
审判员  李发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