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9民初1433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武定县狮山镇香水社区香水庄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6885668106。
法定代表人:郑启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男,1992年7月8日生,汉族,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富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萍,云南民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武定县。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2022年1月20日,被告***付清工程尾款,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杜思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薪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