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8936号
原告:南京双达钢结构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系该单位职工,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双达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双达钢结构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双达钢结构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