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22民初992号
原告:南京双达钢结构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醴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倍立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帮办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双达钢结构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倍立达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双达钢结构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双达钢结构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计1879元,由原告南京双达钢结构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