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民初364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恒辉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组织机构代码:6647**。
法定代表人:黄海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小溪**,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
法定代表人:罗时寿,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恒辉纸品有限公司、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恒辉纸品有限公司、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恒辉纸品有限公司、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新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芬
书记员 钱瑶